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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1-11-14 16:21:46  来源:  作者:

  卫医政发〔201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院药学部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药学部门符合《标准》要求的医院,要继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院药学服务水平。尚不具备《标准》规定条件的医院,要加强对药学部门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医院药学部门。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

  为加强综合医院药学部门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医院加强药学部门内涵建设,促进医院药学发展,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标准。

  医院药学部门是医院专业技术科室,负责有关的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并承担监督与推进相关药事法规落实的职责。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本医院药品保障供应与管理;处方适宜性审核、药品调配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实施临床药师制,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药学教育、与医院药学相关的药学研究等。

  医院药学部门的设置:二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剂科,三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学部。

  二级综合医院药剂科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

  (一)药剂科的分区应当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统一管理及整体性原则,确保其功能与任务的落实。

  (二)药剂科的面积、布局和流程合理,应当能够保障其正常工作开展的需要;区域划分合理,工作区与非工作区应当分别设置。

  (三)根据医院规模、任务与药剂科开展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药剂科应当设置相应的工作室,如药品调剂室、药品库、临床药学室和质量监控室等。

  二、人员

  (一)药剂科人员岗位设置和药学人员配备,应当能够保障药学专业技术发挥职能,并确保药师完成工作职责及任务。

  (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对静脉用药实行集中调配的药剂科,所需的人员以及药剂科的药品会计、运送药品的工人,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另行配备。

  (三)药剂科药学人员中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的,应当不低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不低于6%。

  (五)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培养、配备临床药师。

  三、房屋

  (一)门诊调剂室。日门诊量100-500人次,调剂室面积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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