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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职称晋升政策

时间:2011-11-14 16:22:16  来源:  作者:

 贵州省卫生厅人事厅
关于二○○五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安排意见

各市(州、地)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黔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2005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通〔2005〕38号)精神,现就2005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全面实行评聘分离制度
按照“科学分类、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宏观管理”的职称改革要求,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下,全面实行评聘分离,即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初级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全面实行评聘分离。
         (一)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
         1、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贵州省卫生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职务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5]9号)、《贵州省卫生技术人员破格评聘中、高级职务试行办法》(黔人职[1995]10号)和国家有关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规定的,自主申报考试、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的限制。但单位应按照《贵州省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程序》规定推荐参加考试、评审。    
         2、今年9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调整专业技术岗位需要转评职称系列的人员,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年限从原资格算起。对未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又申请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破格条件申报。
         4、业绩突出、成绩显著,又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资格年限不够的,可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应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方能送评。对破格“任职年限”的,其任现职时间必须达两周年以上才能申报评审任职资格。
(二)社会评价和以考代评。
         1、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评委会组建规定和分类评审的原则,组建外科、内科、中医科、中西药、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眼、耳鼻喉、口腔)科、医疗辅助科七个学科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答辩、评审。
         2、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考代评):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
       (三)卫生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强化岗位管理。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工作程序,制定聘用办法,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工作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性质和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岗位管理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自主择优聘任,建立聘期考核制度,进一步规范岗位管理。
各用人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主聘任具备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而未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与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挂钩,但可以使用该专业技术资格竞聘有关专业技术职务和参加技术、学术交流活动。
         二、推荐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和考试取得中级卫生技术资格后聘任须具备的条件
      (一)推荐评审高级专业资格条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推荐条件和破格条件分别按黔人职〔1995〕9号、10号、黔人职〔1995〕20号文件执行。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论文方面,除黔人职〔1995〕9号文件要求外,其中有两篇论文也可发表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北图《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本)。
中级聘任条件:卫生技术人员在考试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除须符合黔人职〔1995〕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下列(二)、(三)、(四)条规定。
     (二)具备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省、地两级单位聘任担任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需具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0分。推荐评聘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高级应具备125学分,正高级应具备130学分,其中晋升正、副高级均应具备Ⅰ类学分20分;县级单位[不含省、市(州、地)所在地]聘任担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及推荐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相应具备省级学分4/5的学分;县以下单位(不含县)聘任担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及推荐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相应具备省级学分3/5的学分(请按本文所附《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1)申报)。学分验证工作,仍分别由省、市(州、地)、县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其中贵医附院、遵医附院、省医、省疾控中心由本单位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设在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进行抽验。
      (三)必须按规定有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经历:遵照中发〔2002〕1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今年,省、市(州、地)所在地二、三级医院中的临床医务人员(2005年9月30日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聘任担任主治医师或推荐评审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此项条件。到农村(县、乡)累计服务情况,由各单位按《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附件2)内容规定审核填写。不具备条件者,一律不予推荐评审和聘任中、高级职务。
      (四)符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免试等的要求;并提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的合格证(原件)或符合免试条件的证明材料。
1、放宽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条件:1976年底以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2005年9月30日以前年满50周岁;在县(不含市、州、地所在地的县级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乡镇地域内(不含县、市、区所在地的乡镇)工作的省、市(州、地)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三种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参加当年外语和计算机的考试,不合格者可提供今年参加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成绩通知(原件),先推荐评审,通过评审获得任职资格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情况聘任,在第一聘期内(3年)必须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通过省市(州、地)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提高班学习,经考试、考核合格,才能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免试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对象: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和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外语、计算机考试;在国外连续进修一年以上和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又取得外语大专以上文凭者可免外语考试;计算机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免计算机考试。
      (五)申报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程序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黔人通〔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答辩考核时间届时通知。
三、对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
为客观、准确、公正评价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论文水平,逐步建立以业绩为重点内容的人才评价机制,凡申报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要随提交的论文,提供撰写论文所涉及的原始材料(临床医学论文要提供三例以上病案;基础学科论文要提供相关的实验数据),其它申报材料继续执行黔人职[1995]9、10、20号文件。
 (一)报送程序。各有关单位报送评审高级的材料,须经同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或各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各市(州、地)或主管部门集中上报。上述评审材料,由集中上报材料的部门或单位附委托函,并填报《贵州省推荐评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审查表》(附件3)、《贵州省推荐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花名册》(附件4)各一份,其中附件4按“样表”式样用Excel表格制作软盘(1张)一并送交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全省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时间从2005年9月12日开始至9月30日止。
(二)应提供的材料和顺序。
1、不需装订的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省级单位一式三份,市(州、地)级单位一式四份,县(市、区、特区)级单位一式五份;
(2)《贵州省推荐评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审查表》一份;
(3)规定的任职年限内每年度的年度考核登记表
2、需按以下顺序分别装订成一式三份的材料。
(1)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证书和有关奖励证书。几项证书的审核,属市(州、地)及其以下单位的,由市(州、地)卫生局审核;属省直有关单位的,由省卫生厅人事处审核。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还申报人;
(2)外语(医古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原件一份)或符合免试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符合参加当年考试不合格先推荐评审的考试成绩单;
(3)《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一份;
(4)《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一份;
(5)按照推荐条件要求能证实达到规定条件的论文、论著、获奖证书(复印件)、技术资料、鉴定材料、专题材料、证明材料等,其中发表的论文、论著、鉴定、病案、证明必须有一份原件;
(6)单位或本人认为有必要上报的能反映本人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成绩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上述材料,必须经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无误,需出具证明的应出具证明。
四、收费问题
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文件执行。
五、未尽事宜
按照省人事厅《关于2005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通〔2005〕38号)文件执行。
联系:1、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从花溪大道进入大水沟原省职业病院院址内),
联系人:邹  鸣,电  话:3617522 ,
2、省卫生厅人事处,
联系人:金  龙,电  话:6823269 ,
 3、省人事厅职称与专家处,          
联系人:郑世勇,电  话:682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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