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在黔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通〔2007〕38号)、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9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为进一步改进和逐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鼓励在医疗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现将《贵州省破格评聘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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