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卫发〔2007〕128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中央在黔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通〔2007〕38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92号)精神,结合去年开展评聘工作的实际,现就2007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深化职称改革、不断完善人才评价机制 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上述两个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的,可以通过自主申报、单位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参加考试、评审卫生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评委会组建规定和分类评审的原则,组建内科、外科、中医、中西药、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眼(耳鼻喉、口腔)科、医疗辅助科等七个学科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答辩。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考代评),必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 二、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推荐条件按照我省《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其中中医专业参照《实施细则》附件1《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中的高级资格条件执行。 今年省、市(州、地)级所属单位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对照《实施细则》“工作经历和能力” 项所列的“科研”条件中,关于对论文的要求作出如下调整: 1、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3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 2、申报评审主任医师级资格: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4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其中必须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以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上发表。 破格评聘条件按照《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黔人通〔2007〕151号)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1、职称外语政策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 2、放宽、免试计算机条件。放宽条件:1976年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今年9月30日前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县直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在乡镇地域内工作4年以上的省、市(州、地)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合格者可凭当年考试成绩通知书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评审获得任职资格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情况聘任,在获得相应资格的三年内,其必须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通过省级人事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提高班学习,经考试、考核合格,才能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免试条件:获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必须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三)必须按规定有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经历。遵照中发〔2002〕1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县及县以上各级医院中凡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聘任主治医师或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临床医务人员(截止申报评聘当年9月30日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必须具备此项条件,并填报《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附件3)。不具备者,一律不予推荐评审和聘任高、中级职务。 (四)具备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省、地两级单位聘任担任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需具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0学分;推荐评审正、副高级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应具备125学分,其中晋升正、副高级均应具备I类学分25分;县级单位[不含省、市(州、地)所在地]聘任担任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及推荐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应相应具备省、地两级单位所需学分数4/5的学分;县以下单位(不含县)聘任担任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及推荐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应相应具备省、地两级单位所需学分数3/5的学分(请按本文所附《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4)申报)。学分验证工作仍分别由省、市(州、地)、县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其中贵医附院、遵医附院、省医、省疾控中心分别由本单位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抽验。 (五)申报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程序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黔人通〔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答辩考核时间届时通知。 三、聘任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须具备的条件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考试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后,聘任除须按照《实施细则》二、三、四条执行外,还需符合本文第二条(二)、(三)、(四)款的规定。 四、材料报送程序 (一)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人材料,须经县、市(州、地)zhengfu人事、卫生行政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各市(州、地)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 (二)申报人的申报评审材料(详见附件1《2007年贵州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应提供的材料及有关要求》),统一于2007年10月8日至10月19日送交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10月19日后,不再受理补报及补充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收费。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费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文件执行。 (二)未尽事宜按照黔人通〔2007〕38号文件执行。 (三)文件、表格可登陆贵州卫生信息网www.gzwst.gov.cn下载。 联系人: 1、省卫生厅人事处 联系人:金 龙 电话:0851-6823269 2、省人事厅职称与专家处 联系人:郑世勇 电话:0851-68281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