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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转换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1-11-14 16:22:56  来源:  作者: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
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转换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卫人发〔2004〕45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劳动人事局、社会事业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
在近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中,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变动,现从事专业与原任职资格证书专业不一致,需转换专业技术资格。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42号)及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转换系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通知》(陕职改办字〔1990〕0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转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准入规定。
二、系列转换问题
与卫生相关的系列(教学、科研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变动,在卫生系列岗位工作满2年后,可报考或申报评审现岗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他与卫生不相关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卫生系列不存在对待转换及套改关系,也不得转换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亚专业转换
二级学科(主专业)与三级学科(亚专业)及二级学科的亚专业之间,因工作变动,在现岗位工作满2年后,经所在单位考核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并且符合晋升上一级别资格规定任职年限(原岗位与现岗位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可直接报考或申报评审现岗位上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二级学科之间的转换
工作岗位在二级学科之间变动,在现岗位工作满2年后,可报考或申报评审现岗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对于系列转换或二级学科之间转换,考试或评审合格人员,授予其现岗位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转换前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待任职年限符合晋升上一级别资格规定后,可报考或申报评审上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通过考试转换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当年全国考试要求,在所在考点报名参加考试;申报评审转换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填写《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转换审批表》一式四份,并提供个人现岗位业务自传及能充分反映本人履行现岗位职责的有关业绩材料(如:病历、论文、专著等),并参加答辩、评审。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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