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省卫生厅召开全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工作会议,会上,省卫生厅同41家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署了《服务协议书》。 协议要求,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要设立新农合经办科室,配备专人负责新农合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与新农合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努力降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严格掌握收治住院病人标准;接受甲方的不定期工作检查和监督管理等。 协议规定,市级定点医院要实行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三公开”。要认真核实参合住院患者身份,住院参合农民超出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以内。在提供须由参合农民自付的超出新农合支付范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必须先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服务协议的有效期从2011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期限暂定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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