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医〔2009〕4号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的通知》(卫医考委发〔2008〕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达到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合格线的考生(各地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按照卫生部部长令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授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核发《医师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时间为2008年12月19日;依法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核发《医师执业证书》。未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不得转正定级和执业注册。
二、《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具体核发工作另行通知,请各地各单位做好发证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2008年度医师资格考试人员成绩单、成绩册及合格人员名单(另发)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