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省级有关单位:
一、基本条件要求
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破格条件要求(不包括乡村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23号)、省卫生厅《关于2000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0〕174号)以及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3年度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3〕121号)规定执行。
三、提交论文要求
按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11号)规定执行。
四、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评审西医临床及中医临床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其他专业人员按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规定执行。
五、业务笔试要求
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申报评审专业类别要求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类别,应与本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
七、上报材料要求
按省卫生厅人事处《关于做好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上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人便函〔2002〕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医疗事故等人员的掌握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
(一)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
(二)前3年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包括优秀)未满5年者。
(三)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四)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五)经查实当年收受"红包"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六)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七)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九、乡村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市、县(市、区)所在地的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单位的界定,由市卫生局按有利于稳定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界定,并报我厅人事处备案。
十、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2
推荐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具体材料目录、份数与装订要求
一、各单位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一)送审报告(委托评审书)1份。
(二)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软件产生的上报数据盘1个。
(三)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式3份(A3纸规格)。
(四)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名单表1份(A3纸规格)。
(五)各专业评审人数统计表1份。
二、个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装订要求
不需要装订成册的材料
(一)推荐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15份(A3纸规格)。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三)外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或外语(医古文)考试成绩审定表一式2份。
(四)破格推荐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
需装订成册的材料
第一册(按以下次序装订):
(一)本册材料清单1份。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三)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须核对原件,同时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下同)1份。
(四)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五)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书复印件1份。
(六)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七)外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八)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免试审核表1份。
(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复印件1份。
(十)破格推荐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
(十一)前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十二)晋升前下农村情况证明1份。
(十三)个人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各1份。
(十四)个人其他材料各1份。
第二册(按以下次序装订):
(一)本册材料清单1份。
(二)代表论著、论文原件1份。
(三)科研成果及有关获奖证书(证明)复印件各1份。
(四)其它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材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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