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12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3]7号)的精神,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牧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稳定农牧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进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自治区农牧区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牧业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含正高级)。评审限于医疗、医技、疾控、妇幼等专业(不含药剂、护理等专业)。 农牧区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区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见附件)执行。 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县牧业医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仍按照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条件(西医、中医、民族医)》的规定执行。 二、自治区农牧区卫生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纳入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的评审工作计划,由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区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农牧区医疗卫生机构中聘任时,享受相应待遇。若调离农牧区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重新参加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四、农牧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也可直接申报参加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五、申报自治区农牧区卫生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程序,按照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程序和规定执行。 六、通过自治区农牧区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由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自治区农牧区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该证书在自治区农牧区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内有效。 七、各级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为农牧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做好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评审范围进行推荐,不得随意放宽评审条件,防止弄虚作假,确保自治区农牧区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上报各项表格中,相同项目的填写要一致,如时间、专业名称等。表格中出现的表示数量、时间等项目,要求统一填写阿拉伯数字。《自治区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花名册》和《自治区卫生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袋》可登录自治区卫生厅网站(http://www.xjwst.gov.cn)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可登录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http://www.xjrs.gov.cn/)下载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