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事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厅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需要,现将2005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审安排如下: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和申报评审第二任职资格的全民事业单位中,相关人员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1)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05年 8月31日,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3)各类非公有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定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4)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正式在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勤奋学习,克己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2、学历要求。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登记证实了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仍按晋人职通字〔2001〕87号文件执行。非医、药卫生类院校取得的与医、药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检验、卫生管理无关的学历不得按医疗卫生类相近专业对待。 3、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要求。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单位规定的医疗、教学、科研任务;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能提出与本专业一致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业务组织指导能力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能组织指导本专业学科的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 4、任现职年限。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聘任相应职务之年算起,实算至2005年底。任现职前己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任现职年限为满5年;任现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至今不满5 年),要求现任职年限为满7年。即:要求任职满5年,为2000年底前聘任,要求任职满7年,为1998年底前聘任;破任现职晋升者(前学历),要求任现职满三年,即为2002年底前聘任;获博士学位者申报副高,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即为2003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5、外语条件。具有任现职以来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统考取得的相应合格证书。2004年度取得的省级补充考试合格证书;符合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0]148号文件规定免试条件的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 6、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根据《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职通字[2002]98 号)的规定,都必须有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即: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三个模块);2002年7月2日前,经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办公室组织培训、考试颁发的合格证书及各市人事局组织的职称评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下列人员可暂时不参加或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2〕98号文件中规定可不按必备条件要求的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近三年内从晋外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从国外引进的留学人员。 7、考核要求。申报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正常晋升人员,须任现职以来近5年或7年内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人员,须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并在近两年内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业绩与成果具体量化条件 1.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在中华系列医学杂志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一篇以上,同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第一作者三篇以上;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在中华系列医学杂志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一篇以上,同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第一作者两篇以上,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第一作者五篇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第一作者四篇以上。 (2)经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较高水平的科技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或相关荣誉奖项者,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两篇以上。 (4)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国际合作奖三等奖以上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两篇以上。 2.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华系列医学杂志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一篇,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一篇以上。 (2)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论文第一作者三篇以上。 (3)经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科技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