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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1-11-14 16:22:10  来源:  作者: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卫生机构:

        为确保我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真正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委托省医师协会作为省级考核机构,负责制定医师定期考核有关标准、实施计划、工作制度,建立考核题库,统一组织、协调省内各考核机构开展业务水平测评工作。

        二、为充分体现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科学性,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采取计算机考试形式,对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进行考核。年龄较大的医师(男>60岁,女>55岁)可自行选择计算机考试或笔试形式。

        三、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步骤

        (一)考核机构申报阶段(每年7-8月)

        1.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并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辖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厅直厅管有关单位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由我厅负责组织。

        各市卫生局应汇总辖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名单和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计划,并于8月31日前报我厅医政处备案(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从下一年度起,于每年8月15日前报我厅医政处备案。经我厅确认后,各考核机构方可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考核相关事宜,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开展考核工作。

        2.考核机构分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机构和业务水平考核机构两类。鉴于业务水平计算机考试存在一定技术要求,此考核机构需由我厅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医师定期考核档案》的存档工作由业务水平考核机构负责。

        3.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设置机构有关许可证书(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计划;

        (4)需使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4.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2)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主管部门对同意设置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计划;

        (5)需使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二)考核实施阶段(每年11月至次年2月)

        1.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每年11-12月进行。

        2.业务水平测评 次年1-2月进行。

        3.2008年以前注册的医师应参加2008年医师定期考核,2008年注册并一直在固定执业地点执业的医师应参加2009年医师定期考核。

        4.职业道德评定要和医师年度考核及医德考评相结合(我省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评定有关标准正在制定中,将于近期下发);工作成绩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衔接,有关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定标准,切实体现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要求以及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机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5.考核具体时间及进度安排由各考核机构确定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执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指导考核机构规范、完善考核工作计划和各项考务制度。

        (三)成绩发放和录入阶段(次年3-4月)

        1.成绩发放 次年3月进行。考核机构同时将成绩抄送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成绩发放可根据考核结束时间适当提前。

        2.成绩录入 次年4月进行。由考核机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录入成绩,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录入系统的成绩,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考核机构可根据上一阶段结束时间适当提前开始成绩录入工作。

        四、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提前进行考核。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时,需提交《医师定期考核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有关考核机构公章)。《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可由原考核机构转交新执业地点主管考核机构。

        五、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情形消失者,其培训(3至6个月)及考核工作由相关市级业务水平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厅直厅管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由省医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机构需报送培训计划并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实施,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机构需逐级报送我厅确认后方可实施。以上人员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需提供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省卫生厅联系人:舒 言

联系电话:0351-3580403

电子邮箱:yizhengchu001@163.com

省医师协会联系人:臧蓬维

联系电话:0351-358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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