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卫 生 厅 赣卫人字〔2007〕25号 关于做好2007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7〕4号)要求,结合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实际,现就2007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卫生高级技术资格的申报 (一)申报正高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受聘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大学普通班毕业后,受聘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二)申报副高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受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大学普通班毕业后,受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一致或相近专业),受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5、1970年底以前大专毕业,受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6、1984年底以前大专毕业,受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7、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护理专业的专科以上学历,受聘主管护师5年以上,可申报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 (三)破格申报 不具备申报高级技术资格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任现职必须满5年;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除下列人员外任现职必须满3年。 1、任现职以来,获得过国家发明一、二等奖;自然科学一、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以及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者,破格晋升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任现职以来,获得过国家发明三等奖;自然科学三、四等奖;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及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者,破格晋升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博士学位者。 (四)评审材料的报送要求 1、送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1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3份。 (3)《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15份。 (4)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资料(装订成册)。 (5)《个人业务自传》15份(破格、挂编人员提供)。 2、材料要求 (1)业绩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不作为评审依据。 提供的论文须发表在有国家统一标准刊号和增刊许可证号(“CN”或“ISSN”)的杂志上,以书号(“ISBN”)代刊号的论文集上登载的文章仅作参考,发表在非法刊物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详见附件)。 (2)申报评审的专业必须填写清楚,如内科、外科、妇产科等,不能统称为医疗。 (3)《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上的设区市(主管部门)一栏,必须填写设区市(主管部门)全称,并标明设区市(主管部门)代码。 (4)《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不可复制,《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可复制,但不得改变表格式样与大小。 (五)时间安排 1、2007年8月20日至9月10日,受理卫生厅直单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 2、2007年9月底至10月,受理省职称办委托评审的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材料。 3、2007年11月底,完成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关于职称外语 从今年起按省人事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7]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城市医生定期到农村或基层服务的问题 根据《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前到基层定期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卫人发〔2003〕19号),凡县(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临床、口腔、公卫、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内,必须到农村或基层累计服务时间满一年,方可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评审。未到基层服务或累计服务时间不满一年,不予申报。 四、关于工作质量与道德评估工作的要求 在本年度职称申报工作开展前,各单位必须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评估,申报者评估必须为合格以上。凡未完成评估的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五、有关问题 (一)凡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人机对话考试合格证原件。 (二)凡申报临床、口腔、公卫、中医类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申报护理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提供执业护士资格证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章。 (三)申报临床、口腔、公卫、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江西省城市医生到县级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服务鉴定表》(附件1)原件。 (四)提供的业绩材料都必须是任现职当年至2006年12月31日止所取得的。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离退休年龄,未经省人事厅批准延聘的人员,不在此次申报评审之列。 (五)申报人未按本文要求报送业绩材料原件的,高评会开评后不再通知补送材料,贻误评审责任由申报人个人承担。 (六)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组织好职称申报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提供的各项材料,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和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必须在单位进行公示后方可上报。 (七)报盘、报表仍按2005年的格式。各设区市和省直单位对申报材料、报盘、报表等必须反复进行校核,按照本文规定时间一次性完成上报工作。 五、收费标准 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1、江西省城市医生到县级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服务鉴定表 2、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布的非法出版物清单(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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