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师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2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执业情况进行清查和分类备案,将相关医师信息录入联网信息管理系统。 1、对不在岗的医师自离岗时间起、受暂停执业处罚的医师自做出处罚决定时间起,做好备案记录。 2、离岗时间超过两年和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医师,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3、医师离岗属于更换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二、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本单位在册执业医师离岗情况和受暂停执业或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处罚情况进行自查,将相关医师信息填写报表(附件2)上报至本单位医师执业注册所属卫生行政部门。 三、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辖区医师执业注册清查情况,填写报表(附件3)报送至省厅医政处(含电子文档)。 四、有关事项 1、省直省管医疗卫生单位自查阶段截止至2011年2月28日。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清查和备案阶段截止至2011年3月20日。 3、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3月31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清查情况报表。 4、联系人:曾祥滨 联系电话(兼传真):0791-6250735 电子信箱:zengxiangbin76@jiangxi.gov.cn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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