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通知》(卫医疗[2010]169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对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的领导,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审批,并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管。 二、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我省医师执业注册数据库,保障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要以“全国执业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为基础,做好与“军队医师联网管理系统”的数据共享与衔接工作,积极主动的为军队医师及军队聘用地方医师办理相关的执业注册审批手续。 三、2011年1月1日之后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军队医师,其执业注册审批工作按照文件规定执行,省卫生厅不再为其换发地方医师资格证。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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