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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职称晋升政策

时间:2011-11-14 16:22:35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 医师法》及《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行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必须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在本评审标准中,将卫生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医学辅助技术、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研究和药学(中药学)七个大的专业学科。其资格名称分别为:

一、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 任 医师、主 任 医师;

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 任 医师、主 任 医师(其中,卫生检验等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三、医学辅助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四、护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五、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 任 医师、主 任 医师;

六、医学科学研究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研究员、研究员;

七、药学(中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临床医学专业

临床医学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西医临床诊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专业设置情况,包括以下专业:

(一)按二级学科分类设置的医疗机构分为:全科 / 社区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科、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等专业。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设置的医疗机构分为: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等专业。

二、预防医学专业

预防医学专业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流行病、营养与食品卫生、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地方病、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卫生毒理、卫生检验、健康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医学辅助技术专业

医学辅助技术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麻醉等专业中从事诊断检查或监测等操作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护理专业

护理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临床护理及护理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

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临床中医内、外、妇、儿、肿瘤、骨伤、肛肠、针灸、推拿、康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医学科学研究专业

医学科学研究专业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及中医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药学(中药学)专业

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院药学(中药学)和临床药学(中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三级学科分为:医院药学(中药学)和临床药学(中药学)二个专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晋升上一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博士后人员在完 成 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之前;

(二)具有医学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2 年以上;

(三)具有医学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4 年以上;

(四)具有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五)具有医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含城市社区)从事临床医学工作(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或从事预防医学、医学辅助技术、护理、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7 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备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三、破格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

1 、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护理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5 年,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2 、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护理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8 年,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主任技师任职资格:

1 、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 25 年,取得主管技师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2 、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 28 年,取得主管技师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三)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并任现职时间达到三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申报正、副高级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国家和省内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全国或省内通用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申报正、副高级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国家和省内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考试必须达到省内合格成绩。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一、申报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报护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卫科教发 [2000]477 号文件规定,三级医院(含中医院)必须执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凡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分方可申报,具体要求以当年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支农工作要求

市(地)级以上zhengfu举办的三级医院、二级甲等医院和省、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拟晋升副主 任 医师人员,任职期间必须完成规定支农时间方可申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报:

一、发生医疗事故未满 3 年的(经相关部门鉴定);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以假证书、假材料申报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评审标准

一、副主 任 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系统掌握临床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 、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 、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 、广泛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 、任中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 35 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 、熟练掌握本专业各种常见病的诊断、鉴别诊断、治疗及常用的诊治技术、用药原理,能独立处理较多的危急、重症。

3 、具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对本专业有关的诊断治疗、检测方法及各项检查有较广泛了解。

4 、具有一定的临床医学工作组织管理能力。

5 、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 、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三)论文与业绩成果

论文、业绩成果必须各具备其中一条:

1 、论文

 ( 1 )在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需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 收录的);

( 2 )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各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

 ( 3 )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二篇本专业论文;

 ( 4 )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本专业论文;

 ( 5 )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四篇本专业论文。 上述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 CN 或 ISSN 国内、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大会宣读。

2 、业绩成果

( 1 )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 2 )正式出版的全国或省内通用的大中专医学教材(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 3 )获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一项或地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 4 )有重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证明其技术成果者;

( 5 )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或外观设计专利 3 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

二、主 任 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精通医学基础、临床专业理论和临床技术理论知识。

2 、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 、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 、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医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 、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 30 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 、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症,独立解决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及重大技术问题,承担院内外会诊。

3 、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对本专业有关的诊断治疗或检测、检查方法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 、能够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技术工作,并在某领域有所专长。

5 、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及研究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的专题课讲座。

6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与业绩成果

论文、业绩成果必须各具备其中一条:

 1 、论文 ( 1 )在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二篇本专业论文(需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 收录的);

 ( 2 )在国际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二篇本专业论文;

 ( 3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二篇本专业论文;

( 4 )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三篇本专业论文;

 ( 5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本专业论文。 上述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 CN 或 ISSN 国内、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大会宣读。

 
2 、业绩成果

( 1 )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 2 )正式出版的全国或省内通用的大中专医学教材(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 3 )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科技三等奖二项或地市、厅局级科技一等奖二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 4 )有重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证明其技术成果者;

( 5 )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或外观设计专利 3 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其中至少一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预防医学专业评审标准

一、副主 任 医师(副主任技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系统掌握预防医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 、熟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 、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 、广泛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预防医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 、任中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 35 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2 、熟练掌握各种预防性疾病的防治、流调、监测及紧急事件处理方法,熟练开展与本专业有关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3 、能发现本地区公共卫生工作的主要问题,并独立完成监测、数据资料的收集、处理、分析、判断和评价。

4 、具有一定的预防医学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5 、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 、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三)论文与业绩成果

论文、业绩成果必须各具备其中一条:

1 、论文

( 1 )在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需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 收录的);

( 2 )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各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

( 3 )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二篇本专业论文;

( 4 )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本专业论文;

( 5 )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四篇本专业论文。

上述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 CN 或 ISSN 国内、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大会宣读。

2 、业绩成果

( 1 )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 2 )正式出版的全国或省内通用的大中专医学教材(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 3 )获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一项或地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 4 )有重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证明其技术成果者;

( 5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或外观设计专利 3 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

二、主 任 医师(主任技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精通医学基础、预防专业和预防技术理论知识。

2 、掌握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 、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 、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预防医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 、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预防医学工作不少于 30 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 、精通本专业业务,熟练解决日常监测、评价以及卫生突发事件和灾害性事件的疑难技术问题。

3 、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对本专业有关的预防、监测、评价方法、健康教育促进活动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 、能够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并在某领域有所专长。

5 、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及研究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的专题课讲座。

6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与业绩成果

论文、业绩成果必须各具备其中一条:

1 、论文

( 1 )在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二篇本专业论文(需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 收录的);

( 2 )在国际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二篇本专业论文;

( 3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二篇本专业论文;

( 4 )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三篇本专业论文;

( 5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本专业论文。

上述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 CN 或 ISSN 国内、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大会宣读。

2 、业绩成果

( 1 )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 2 )正式出版的全国或省内通用的大中专医学教材(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 3 )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科技三等奖二项或地市、厅局级科技一等奖二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 4 )有重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证明其技术成果者;

( 5 )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或外观设计专利 3 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其中至少一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医学辅助技术专业评审标准

一、副主任技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系统掌握医学辅助技术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 、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 、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 、广泛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医学实践。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 、任中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 35 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 、熟练掌握各种常见病的诊断、鉴别诊断、治疗及诊断技术。

3 、具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对本专业有关的诊断治疗、监测方法及各项检查有较广泛了解。

4 、具有一定的医学辅助技术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5 、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 、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三)论文与业绩成果

论文、业绩成果必须各具备其中一条:

1 、论文

( 1 )在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需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 收录的);

( 2 )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各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

( 3 )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二篇本专业论文;

( 4 )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本专业论文;

( 5 )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四篇本专业论文。

上述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 CN 或 ISSN 国内、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大会宣读。

2 、业绩成果

( 1 )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 2 )正式出版的全国或省内通用的大中专医学教材(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 3 )获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一项或地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 4 )有重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证明其技术成果者;

( 5 )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或外观设计专利 3 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

二、主任技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精通医学基础、临床专业理论和诊疗技术理论知识。

2 、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及应用学知识。

3 、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 、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医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 、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 30 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 、熟练、正确地解决疑难的技术问题,并能掌握和应用最新技术。

3 、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对本专业有关的诊断治疗或检测、检查方法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 、能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并在某领域有所专长。

5 、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及研究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的专题课讲座。

6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与业绩成果

论文、业绩成果必须各具备其中一条:

1 、论文

( 1 )在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二篇本专业论文(需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 收录的);

( 2 )在国际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二篇本专业论文;

( 3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二篇本专业论文;

( 4 )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三篇本专业论文;

( 5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本专业论文。

上述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 CN 或 ISSN 国内、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大会宣读。

2 、业绩成果

( 1 )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 2 )正式出版的全国或省内通用的大中专医学教材(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 3 )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科技三等奖二项或地市、厅局级科技一等奖二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 4 )有重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证明其技术成果者;

( 5 )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或外观设计专利 3 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其中至少一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护理专业评审标准

一、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系统掌握护理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 、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现代护理管理知识。

3 、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 、广泛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 、任中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和护理管理工作不少于 35 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 、了解常见病、多发病、疑难重危病症的诊断、治疗,并系统掌握其专科护理技术。

3 、具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较好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的技术问题。

4 、具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5 、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 、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三)论文与业绩成果

论文、业绩成果必须各具备其中一条:

1 、论文

( 1 )在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需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 收录的);

( 2 )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各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

( 3 )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二篇本专业论文;

( 4 )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本专业论文;

( 5 )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四篇本专业论文。

上述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 CN 或 ISSN 国内、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大会宣读。

2 、业绩成果

( 1 )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 2 )正式出版的全国或省内通用的大中专医学教材(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 3 )获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一项或地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 4 )有重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证明其技术成果者;

( 5 )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或外观设计专利 3 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

二、主任护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精通护理基础、护理专业理论、护理技术及现代护理管理知识。

2 、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 、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 、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技术,应用于护理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 、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和护理管理工作不少于 30 周,并能完成规定工作量。

2 、精通护理业务,熟练解决疑难疾病及新发现疾病的重大护理技术问题。

3 、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对护理有关的治疗技术、监测、检查方法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 、能够组织、管理、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并在某领域有所专长。

5 、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及研究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的专题课讲座。

6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与业绩成果

论文、业绩成果必须各具备其中一条:

1 、论文

( 1 )在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二篇本专业论文(需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 收录的);

( 2 )在国际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二篇本专业论文;

( 3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二篇本专业论文;

( 4 )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三篇本专业论文;

( 5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本专业论文。

上述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 CN 或 ISSN 国内、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大会宣读。

2 、业绩成果

( 1 )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 2 )正式出版的全国或省内通用的大中专医学教材(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 3 )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科技三等奖二项或地市、厅局级科技一等奖二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 4 )有重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证明其技术成果者;

( 5 )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或外观设计专利 3 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其中至少一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评审标准

一、副主 任 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系统掌握中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中医的起源发展及机体疾病的认识有较深入了解。

2 、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 、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 、广泛阅读专业期刊,了解国内外学术源流及发展现状,不断吸收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中医临床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 、任中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中医临床工作不少于 35 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 、熟练掌握中医诊法和辩证论治常见病、多发病及本专业疑难病症。

3 、具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对某些疾病有独到的见解或熟练掌握特殊功效的诊治技术。

4 、具有一定的中医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5 、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 、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三)论文与业绩成果

论文、业绩成果必须各具备其中一条:

1 、论文

( 1 )在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需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 收录的);

( 2 )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各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

( 3 )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二篇本专业论文;

( 4 )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本专业论文;

( 5 )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四篇本专业论文。

上述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 CN 或 ISSN 国内、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大会宣读。

2 、业绩成果

( 1 )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 2 )正式出版的全国或省内通用的大中专医学教材(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 3 )获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一项或地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 4 )有重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证明其技术成果者;

( 5 )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或外观设计专利 3 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

二、主 任 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精通中医学基础、专业知识和中医专业技术理论知识。

2 、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理论。

3 、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 、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源流和发展现状,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中医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 、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中医临床工作不少于 30 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 、熟练正确的救治危重病症,独立解决复杂疑难病例的重大技术问题,承担院内外会诊。

3 、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对本专业有关的治疗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 、能够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技术工作,并在某领域有所专长。

5 、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及研究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的专题课讲座。

6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与业绩成果

论文、业绩成果必须各具备其中一条:

1 、论文

( 1 )在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二篇本专业论文(需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 收录的);

( 2 )在国际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二篇本专业论文;

( 3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二篇本专业论文;

( 4 )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三篇本专业论文;

( 5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本专业论文。

上述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 CN 或 ISSN 国内、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大会宣读。

2 、业绩成果

( 1 )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 2 )正式出版的全国或省内通用的大中专医学教材(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 3 )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科技三等奖二项或地市、厅局级科技一等奖二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 4 )有重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证明其技术成果者;

( 5 )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或外观设计专利 3 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其中至少一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医学科学研究专业评审标准

一、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系统掌握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 、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 、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 、广泛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医学研究实践。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 、任中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医学研究工作不少于 35 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 、熟练解决本专业科学研究的立题、设计、实施及疑难技术问题。

3 、本专业科研基本技术操作熟练,熟练掌握文献检索的功能和方法。

4 、具有一定的医学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5 、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 、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三)论文与业绩成果

论文、业绩成果必须各具备其中一条:

1 、论文

( 1 )在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需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 收录的);

( 2 )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各发表一篇本专业论;

( 3 )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二篇本专业论文;

( 4 )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本专业论文;

( 5 )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四篇本专业论文。

上述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 CN 或 ISSN 国内、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大会宣读。

2 、业绩成果

( 1 )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 2 )正式出版的全国或省内通用的大中专医学教材(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 3 )获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一项或地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 4 )有重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证明其技术成果者;

( 5 )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或外观设计专利 3 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

二、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精通医学基础、有关专业理论和研究技术理论知识。

2 、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 、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 、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掌握研究领域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医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 、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医学研究工作不少于 30 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熟练解决科研工作中疑难及重大技术问题。

3 、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对本专业有关的研究试验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 、能够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技术工作,并在某领域有所专长。

5 、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及研究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与业绩成果

论文、业绩成果必须各具备其中一条:

1 、论文

( 1 )在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二篇本专业论文(需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 收录的);

( 2 )在国际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二篇本专业论文;

( 3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二篇本专业论文;

( 4 )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三篇本专业论文;

( 5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本专业论文。

上述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 CN 或 ISSN 国内、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大会宣读。

2 、业绩成果

( 1 )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 2 )正式出版的全国或省内通用的大中专医学教材(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 3 )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科技三等奖二项或地市、厅局级科技一等奖二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 4 )有重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证明其技术成果者;

( 5 )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或外观设计专利 3 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其中至少一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药学(中药学)专业评审标准

一、副主任药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系统掌握药学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

2 、熟悉与常见疾病有关的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病理生理学,对合理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等方面有较深入了解。熟悉医院制剂生产质量控制程序和操作方法,了解建立质量评价与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3 、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 、广泛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药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 、任中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 35 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 、具有指导下级药师从事调剂工作的能力,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

3 、组织医院制剂的生产和检验,考察医院制剂的临床疗效,积极参与新制剂的研究与开发。

4 、具有一定的药学(中药学)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5 、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 、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三)论文与业绩成果

论文、业绩成果必须各具备其中一条:

1 、论文

( 1 )在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需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 收录的);

( 2 )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各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

( 3 )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二篇本专业论文;

( 4 )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本专业论文;

( 5 )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四篇本专业论文。

上述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 CN 或 ISSN 国内、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大会宣读。

2 、业绩成果

( 1 )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 2 )正式出版的全国或省内通用的大中专医学教材(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 3 )获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一项或地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 4 )有重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证明其技术成果者;

( 5 )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或外观设计专利 3 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

二、主任药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精通药学基础、药学专业理论和药学管理技术。

2 、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 、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 、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药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 、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 30 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 、熟悉各科药事活动的组织管理,对医院开展合理用药的理论和实践有系统的研究,。

3 、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有效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及对新药的评价。

4 、能组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临床药学及制剂生产中的疑难问题,主持开展符合本专业发展方向的新技术及研究开发项目,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 、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及研究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与业绩成果

论文、业绩成果必须各具备其中一条:

1 、论文

( 1 )在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二篇本专业论文(需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 收录的);

( 2 )在国际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二篇本专业论文;

( 3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二篇本专业论文;

( 4 )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三篇本专业论文;

( 5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本专业论文。

上述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 CN 或 ISSN 国内、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大会宣读。

2 、业绩成果

( 1 )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 2 )正式出版的全国或省内通用的大中专医学教材(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 3 )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科技三等奖二项或地市、厅局级科技一等奖二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 4 )有重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证明其技术成果者;

( 5 ) 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或外观设计专利 3 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其中至少一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论文与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量、论文与业绩成果等均指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二十二条 报名考试及评审中所提供的学历证书、执业证书、外语、计算机成绩单(或合格证)、继续教育证书,城市支农工作考核手册、论文、技术专著、教材、科研成果证书等一律要求原件。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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