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职改办、卫生局职改办,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厅(局)、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职改办: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二○○九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及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9〕108号)精神,结合卫生系列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卫生系列二○○九年度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的有关要求 (一)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医疗卫生(医、药、护、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自治区职改办《关于二○○九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9〕1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19号)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申报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根据桂政发〔1993〕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者除外)。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三)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精神,对原桂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百色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970年至1976年期间入学的毕业生,其学历按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对待。 (四)医学类核心期刊:以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期刊为核心期刊。 (五)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任现职内继续教育学分必须具有Ⅰ类学分25分、Ⅱ类学分50分,完成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六)申报正高级职务资格者所提交的论文、文献综述(代表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撰写,并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综述1篇(含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上发表的综述);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者,任现职以来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综述1篇(不一定要公开发表)。申报护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的增刊上,视同为公开发行期刊发表的论文。县和县以下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若论文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上,视同为在公开发行期刊发表医学专业论文。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发表的论文(电子扫描文档)必须同时附上该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及全文。提供期刊校对文章清样、录用证明等均无效。 (公开发行期刊新闻机构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 二、推荐评审的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要成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的成果、业绩、论文、著作等有关材料进行审议,在审议前还要进行答辩。审议和答辩情况要做好记录,作为本单位(部门)是否同意推荐的依据之一。各单位(部门)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 5人以上组成,行政领导不得多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具备成立审议推荐小组条件的基层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建的评议推荐小组负责审议推荐。审议推荐小组的评语可结合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填写在信息化职称管理系统单位版相关栏目中。 (二)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8号)的要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其申报材料必须在审议推荐之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公示单位要在信息化职称管理系统单位版“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栏内如实填写公示结果。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 2007〕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职办〔2004〕4号)、《关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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