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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职称晋升政策

时间:2011-11-14 16:22:27  来源:  作者:

(渝职改办〔2005〕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根据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决定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语、计算机考试范围和有关要求
㈠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各系列(不含艺术系列)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按全市职称考试“六统一”(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要求,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考试有效成绩作为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国际商务、卫生、质量、出版、翻译、农技等全国或全市“以考代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有效成绩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㈢专业技术人员报考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统一考试的级别应与其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级别相对应(考试级别及适用范围见附表),不得随意拔高等级或降低等级报考。
㈣高校、中专校外语教师和翻译人员应报考第二外语,并对应规定类别和等级降低一个考试级别报考。
㈤中小学外语教师可在适用范围规定类别和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考试级别报考第一外语(A级不再提高),或降低一个考试级别报考第二外语(F级不再下降)。
㈥档案、文物博物(含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可报考相应等级外语或古汉语;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可报考相应等级外语或医古文。
㈦转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无外语、计算机要求的系列转换到有外语、计算机要求的系列,须对应新系列要求参加相应级别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㈧万州、黔江、酉阳、秀山、彭水、石柱、城口、巫溪、巫山、奉节、云阳、开县、武隆、丰都、忠县等15个边远贫困区县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对应规定类别和等级报考,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标准可在市级合格标准基础上适当降分核定。
㈨在海拔2000米以上高寒地区工作或在煤矿井下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可按附表所列“乡镇属单位人员”规定级别和等级报考。
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和全市计算机统一考试,其合格成绩按附表要求在评聘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使用有效。如所属单位类别变更后,应按照新类别的相应级别要求重新参考。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数量按附表要求,其合格成绩有效期限均为5年(从考试当年起计算)。今后,全市专业技术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方式要逐步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接轨。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含艺术系列),须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十三)1981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和翻译系列)评聘副高级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相应级别的外语、计算机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在获得考试成绩证明的当年至次年内可作为有效成绩使用一次。
(十四)1982年1月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副高级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相应级别的外语、计算机考试并且合格。
二、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条件
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外语:
1.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者(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截止申报当年年底。下同)。
2.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译文或译著(不含高校教师系列)者,其中:评聘助理级须5千字、中级须1万字、副高级须3万字、正高级须4万字以上。
3.任现职以来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进修一年及其以上者。
4.三年内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合格(其中:BFT高级对应A级、中级对应B级,初级对应C级)及参加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者。
5.已取得硕士学位评聘中、初级,或已取得博士学位评聘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计算机:
1.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者。
2.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计算机专业文章(第一作者)评聘中、初级,或出版过计算机专著的人员评聘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计算机专业中专毕业评聘中、初级,或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毕业评聘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4.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或重庆市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认证考试获得相应级别等级证书者。
5.已取得硕士学位评聘中、初级,或已取得博士学位评聘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前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取得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成绩者,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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