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11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发〔2008〕114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9年3月23日—4月23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17日 9:00—11:30 药学(中药学) 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 专业知识(二) 10月18日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三、报考条件 ㈠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㈡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15年。 ㈢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须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专业、类别、科目代码表 专业 | 专业代码 | 类别 | 类别代码 | 科 目 | 科目代码 | 药 学 | 01 | 免试两科类 | 2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 |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 4 | 全科类 | 4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2 | 药学专业知识(二) | 3 |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 4 | 中 药 学 | 02 | 免试两科类 | 2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 |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7 | 全科类 | 4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5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6 |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7 | 五、报名要求 ㈠ 提交考试报考信息。应试人员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提交报考信息。报名时,应试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文件及报名系统中相关帮助文档,如实、准确无误的填写报考人员个人信息,选择参加考试的各项内容(应试人员通过审核后不能再修改报考信息),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并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应试人员报名考试、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号)。 ㈡ 初审报考资格。考试审核部门根据应试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个人资料(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学历、所学专业、毕业时间、电话、职称证<由符合免试两科报考条件的考生提供>报考类别、科目及照片),对照报考条件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应试人员报名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咨询电话:86868811、86868821、86868815。 ㈢ 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应试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2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可及时进行修改,重新接受资格初审。 ㈣ 网上缴费。应试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规定时间内(3月23日─4月26日)进行网上缴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8元,新考生收取档案管理费20元/人(续考生不收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应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系统中提示的文件“网上支付说明”规定进行。 ㈤ 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缴费成功的应试人员请于2009年10月12日至17日登录重庆人事人才网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在考试当天应试人员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在规定时间内不打印本人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㈦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证件及材料的应试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成绩,责任由考生自负。 ㈧ 跨省转考到我市报名的考生,必须携带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异地转考手续及成绩证明在考试报名规定的时间内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转考手续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否则,以往年度考试成绩无效。 ㈨ 续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请填写好上年度考试档案号,上年度已考过的科目不能重复报考。 六、考场设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场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在主城区统一设置,考生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 七、教材征订 考试大纲、教材的征订和发行工作由重庆市执业药师协会负责。渝中区长江一路76号(鹅岭下车往前走加油站旁)铭兴车城三楼,联系电话:68810534、63670921。 八、其它要求 ㈠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部为客观题。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㈢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转发和宣传,积极做好考生的参考报名工作。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