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规定:“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增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 为合理制定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分别到南川区、江北区、合川区、黔江区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调查了解一般诊疗费成本费用情况,并于5月中旬下发了《关于开展一般诊疗费成本费用测算工作的通知》(渝价〔2011〕138号),随后,测算工作按计划在40个区、县展开,经过为期一个月完成测算任务。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四部门在区县汇总测算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中“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等规定,制定出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9元,医保报销8元,个人承担1元。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患者,凭有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免收“一般诊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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