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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医生晋升副高职称政策

时间:2014-05-16 14:28:36  来源:  作者:

一、基本条件方面的规定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

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

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作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三)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要点摘录如下:

 申报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现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岗位的在职人员。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有敬业奉献精神,积极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作贡献。

  3、申报乡村主任医师(主任中医师)、乡村副主任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乡村主任护师、乡村副主任护师,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医(护)师资格。

  申报乡村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1、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担任中级卫生技术职务满5年;

  2、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和中级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担任中级卫生技术职务满7年。

  申报乡村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须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副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担任副高级卫生技术职务满5年。

  三、学历方面的规定

(八)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

文件依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要点摘录如下:

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九)大学普通班的学历层次

 文件依据:国家教委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要点摘录如下:

 对于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二至三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而没有明确是本科或专科,现在也不宜重新明确。

(十)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认证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发〔2008〕99号),要点摘录如下:

 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方可按相应学历学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四、任职时间方面的规定

(十一)后学历、岗位变动的任职时间计算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要点摘录如下: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十二)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时间计算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要点摘录如下:

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论文方面的规定

(十三)提交论文的医学卫生刊物名录

《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修订稿)的通知执行。为了平稳过渡,2013年06月31日以前发表的论文,今年暂按原规定执行。

(十四)晋升副高的论文要求

文件依据: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要点摘录如下:

1、文革前入学大学本科毕业评审副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三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篇。

   2、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大学普通班和1982年以后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评审副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篇。

3、破格评审副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3篇。 

 

 

(十五)晋升正高的论文要求

文件依据: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要点摘录如下:

1、文革前入学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评审正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篇。

2、大学普通班和1982年以后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评审正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3篇。

3、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论文3篇,其中2篇已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另外1篇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十六)晋升社区高级的论文要求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要点摘录如下:

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经验总结,申报乡村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有2篇及以上在三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申报乡村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有3篇及以上在三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十七)论文的其他要求

文件依据: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要点摘录如下:

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提交的论文,须是任现职以来发表的代表本人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的本专业第一作者论文,应与评审任职资格的专业相一致;同时论文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其学术水平和质量应达到高级卫技职务任职的要求。

六、外语方面的规定

(十八)年满50周岁外语免试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要点摘录如下:

年满50周岁,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十九)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要点摘录如下: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

对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对达到省定标准分数线的,在两年内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

 七、计算机方面的规定

(二十)年满45周岁计算机免试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发〔2008〕99号),要点摘录如下:

根据我省实施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实际情况,从2008年5月1日起,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二十一)计算机考试的科目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关于实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浙人专〔2006〕58号),要点摘录如下:

从2007年1月起全面实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八、继续教育方面的规定

(二十二)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

文件依据: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要点摘录如下:

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都须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中医药继续教育,每年须取得Ⅰ类学分5—10学分,5年内累计25—5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5年内累计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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