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卫生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 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各市卫生行政部门,限期对当地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相关政策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公布后,我们陆续收到了群众打来的咨询及投诉电话,对咨询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对群众反映的个别医疗单位仍在对入学、就业人员体检进行乙肝检查的情况进行了核实,并责令其整改。 为帮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规定,现就咨询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入学和就业取消体检乙肝项目医学依据是: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二、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检测”的范围不仅“乙肝五项”,还包括到“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即俗称的“HBV-DNA检查”。入学(含入托)、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进行转氨酶检查可以衡量肝功能的状态,如果是乙肝病人,转氨酶会出现异常。因职业特殊确需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三、对于受检者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四、体检机构不仅要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对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要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 五、军队(国防生)、武警、公安特警因将来从事工作的特殊性,所属院校的招生体检仍然按照以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体检办公室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