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我院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素质,大力发展科技工作,促进科研质量的不断提高,现对我院科技工作的有关规定修改如下: 一、科研项目立项管理 1、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需填写项目申请书及《课题论证表》。 2、由医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工作作风、科研能力、组织能力、研究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按当年资助项目指南筛选出拟资助的科研项目。 3、对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研究内容重复或不在申请指南范围内的项目不予批准申请。 4、科研处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将项目情况汇总,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5、凡获得省部级及教育厅、卫生厅资助的科研课题,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医院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医院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予以课题补差。 6、凡未经医院学术委员会通过的项目,自行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医院不予匹配科研经费,不予协助进行成果鉴定及推荐成果奖励。 7、医院每年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选出申报国家级、省部级课题落选的优秀项目,列为院级课题,给予适当资助。 二、科研项目实施管理 1、凡获得资助的项目需填写《科研课题研究计划》,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送主管院长及主管部门审查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说明理由,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2、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计划和预定目标变动(提前、延期、结题或中止)课题负责人需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及主管部门审批。 3、课题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课题负责人调动、离休、长期出国必须更换时,应上报更换有相当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人员承担课题,如无合适人选,按中止计划处理。 4、课题负责人必须填写《年度进展报告》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科研处,对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逾期不报者,次年中止资助,已拨经费收回科研处作为管理基金。 5、对研究项目难以取得结果的,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主管院长审批,按中止计划处理,中止经费资助。 三、科研项目结题管理 1、各类基金资助项目如期完成结题,并在结题三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填写《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科研处和主管院长提出验收意见,资助项目的论文发表一律标有“××××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2、若不能如期完成课题,课题负责人需书面汇报说明原因,对不报送《总结报告》,不认真开展科研,未发表论文者,不再受理其新的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并中止资助。 3、凡课题结题后,可随时到科研处申请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由科研处组织进行成果鉴定。鉴定费可从科研经费中支付,无科研经费者自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