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登记及学分授予办法(试行)》及自治区卫生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 一、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制度和管理制度 1、 医院卫生专业人员统一使用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将“学时”栏目改为“学分”栏目。《证书》平时由本人保管,科研处负责登记,并按规定接受审验。 2、 医院每年将登记证书上的学分数汇总,作为业绩考核、聘任以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必备条件之一。 二、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累积登记制度。学分按活动范围分为三类。 1、 一类学分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国家级、省级项目和宁夏医学会及其同级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取得成果、专利等均为一类学分。 2、 二类学分 医院举办的学术活动为二类学分。 3、 三类学分 自学所得学分为三类学分。 4、 一类学分每年必须达到10分,三类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8分。一类学分可以取代二、三类学分,二类学分可以取代三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 5、 外出进修、学习或专题研究,若为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则计为一类学分。若为各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则记为二类学分。 外出进修、学习或专题研究在一个月以上者,按每月5学分计分。 三、 学分授予标准 1、 一类学分授予标准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国家级规定授分。 (2)其它一类学分项目每4学时计1学分。 2、 二类学分授予标准 (1) 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按每6学时计1学分。 (2) 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包括临床病例讨论、主任大查房等按每次0.2分计算,此项学分最高不超过8分/年。 (3) 医院组织的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0.3学分,此项学分最高不超过8分/年。 3、 三类学分授予标准 凡自学与本学科有关的知识或指定教材,依照科室领导同意的自学计划写出自学笔记、读书报告等,经专家评定认可,每2000字授予1学分。 4、 论文学分授予标准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国外及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的专科杂志 | 8 | 6 | 5 | 省级公开学术刊物 | 6 | 5 | 4 | 地(厅)级刊物 | 4 | 3 | 2 | 内部刊物 | 2 | 1.5 | 1 | 其余作者按排序递减20%计分。 5、 个案报道、论文摘要学分授予标准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国外及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的专科杂志 | 6 | 5 | 4 | 省级公开学术刊物 | 5 | 4 | 3 | 地(厅)级刊物 | 3 | 2 | 1.5 | 内部刊物 | 2 | 1.5 | 1 | 其余作者按排序递减20%计分。 6、 学术会议学分授予标准 (1) 中华医学会及各专科分会,核心期刊主办的学术会议,大会宣读论文计6学分,书面交流计5分,仅列题者只计1分。 (2) 西北五省区学术会议,大会宣读论文计4学分,书面交流计3学分,仅列题者只计1分。 (3) 作者排序按以上相同级别得分的20%递减。 7、 著作:每1000字授予1学分。 8、 译文:每译1500个汉字授予1学分。 9、 出版音像教材:每播放10分钟授予2学分。 10、 各类考察报告、专题调研每1200字授予1学分。 11、 成果学分授予标准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地(厅)级 | 县级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第一作者 | 20 | 19 | 18 | 16 | 15 | 14 | 12 | 11 | 10 | 8 | 7 | 6 | 第二作者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9 | 8 | 6 | 6 | 5 | 第三作者 | 13 | 12 | 11 | 10 | 10 | 9 | 8 | 7 | 6 | 5 | 5 | 4 | 说明:(1)每一级别各等级之间相差1分 (2) 获奖者按排序递减20% (3)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授分。 12、 专利项目学分授予标准 发明12分/项;实用新型8分/项;外观设计5分/项。 说明: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授分。 13、 引进、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学分授予标准 引进成果并已在本院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视水平授分,合作者排序按得分的20%递减。 国际水平16分/项;国内水平12分/项;省级水平8分/项;填补院内空白6分/项。 14、 为同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学,可取得该项目得分的两倍学分。 四、 本办法由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五、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