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职改字[1993]51号
一、总 则
(一)为了更加科学准确地评定我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并结合我区中蒙医(药)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评审从事中医、蒙医、中西医结合、蒙西医结合、中药、蒙药工作的技术人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治医师、主管药师。
(四)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外,同时还必须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要求,方能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医(药)师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三)获得中专学历,并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专科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取得医(药)师资格六年以上;
(四)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中蒙医(药)学徒人员,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医(药)师资格六年以上。
三、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的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 用;
(二)具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和一定的边缘学科知识;
(三)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发展趋势,并能写出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
(四)达到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学分数;
(五)初步了解计算机在本专业的应用。
四、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参加实际业务工作不得少于九个月;
(二)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能独立完成和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
(三)具有一定的科研带教能力,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四)能结合本专业实际参加开展较先进的新技术;
(五)掌握一门外语(蒙古语翻译、医古文),并通过统一规定的考试合格。
五、工作业绩
(一)申报人须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作为参加人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并获奖;
2、参加盟市级科研课题并获奖;
3、参与部门开展的先进新技术一项,在中蒙医(药)实际工作中探索的临床经验一项以上并有所创新,并确有好的疗效和效益得到同行的好评。
(二)申报人须在撰写论文或著书方面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技术专著至少一节;
2、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一篇或盟市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二篇;
3、在盟市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二篇并被收入论文集。
六、附 则
(一)本《评审条件》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等经区内同行专家评议认可。
(二)本《评审条件》所列“业绩成果”的起止时间均为取得医(药)师资格以来的成绩。
(三)本《评审条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
释。 (四)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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