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要求, 更好地继承、发扬和创新蒙中医药特色与优势,保护濒临失传的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思想、医疗经验和特色诊疗技术、方法,培养造就一批热爱蒙中医药事业、理论深厚、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高层次蒙中医药继承创新型人才,从而更好地发挥蒙中医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区蒙中医工作实际,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开展自治区老蒙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蒙医中医学术研究、传承与发展,培养造就高层次蒙医中医临床人才,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决定开展自治区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计划在全区范围内遴选一批有独到蒙医中医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蒙医中医专家为指导教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 为做好自治区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人部发〔2008〕3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通过继承工作,使继承人在整理、继承老蒙医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蒙医中医学术,培养造就一批热爱蒙医中医事业、理论深厚、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高层次蒙医中医继承创新型人才。 二、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蒙医中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为自治区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或虽已退休但仍受聘与自治区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继续本专业工作的; 3.从事蒙医中医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4.有丰富的蒙医中医理论知识、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或曾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且医德高尚、医术精湛;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6.曾经担任全国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往继承人结业考核成绩优秀或被评为盟市级以上名蒙医中医者优先考虑遴选为指导老师; 7.少数虽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在蒙医中医专业技术方面具有精湛的技艺、独到的见解、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重症有显著疗效且门诊量或病床使用率居全院前3位,在当地群众中享有盛誉、同行公认的蒙医中医知名专家,也可以作为指导老师遴选对象。 (二)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具有蒙医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并从事蒙医中医专业累计满5年(在职脱产学习蒙医中医或攻读蒙医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3.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从事蒙医中医临床工作,受聘担任蒙医中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4.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5.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6.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蒙医中医工作满10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并符合继承人的其他各项条件者,也可作为继承人遴选对象; 7.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 8.获得蒙医中医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 三、遴选程序 按照先遴选确定指导老师,再遴选继承人的顺序进行。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 经符合条件的专家所在单位推荐,本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首批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旗县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推荐,盟市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初审,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审核,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指导老师人选。 (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 按照每名指导老师最多选配2名继承人的要求,择优录取。 1.申请人必须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并原则上与指导老师同地区、同单位; 2.申请人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首批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经所在单位确认,并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申报; 3.旗县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进行推荐; 4.盟市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负责资格审核; 5.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确定继承人拟入选人员,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公布。 (三)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确定公布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后,双方签订《内蒙古自治区首批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教学协议书》,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由带教单位归档,出师考核合格、颁发继承工作出师证书后,继承工作协议终止。 四、继承教学要求 继承教学和接受继承学习培养工作周期为3年。 (一)学习方式与教学内容 1.学习方式 继承教学工作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为主,结合独立临床实践与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 2.教学内容 继承人要通过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全面、系统地整理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医案,继承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通过学习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 理论学习要采取自学研修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位继承人要以精读统一指定的蒙中医药经典著作为主,至少学习1部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著作。 (二)教学要求 通过继承工作达到下列要求: 1.蒙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掌握统一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 2.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蒙医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 3.按照蒙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4.学习期间发表2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其中至少1篇刊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 5.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60份,提交1万字以上的结业论文和1000字的论文摘要(蒙文结业论文,应附1000字的汉字论文摘要)。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教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三)考核 1.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结业考核和出师验收; 2.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进行,主要考核平时学习情况,带教单位负责督促检查; 3.盟市卫生局每半年进行一次阶段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4.阶段考核结果和阶段考核工作总结由带教单位归档,并由盟市卫生局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5.继承人学习期满,由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组织专家成立考核小组,进行结业考核; 6.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对结业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和验收。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继承人,由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四)教学管理 1.全区老蒙医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和结业的要求进行; 2.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3.继承人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承担行政管理事务,不得接受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其它任务; 4.继承人自进岗学习期间,应保持学习的连续性。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者,需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 5.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每周临床或实际操作带教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要对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临床病案进行批阅、指导,批语须在100字以上; 6.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⑴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⑵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⑶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五、组织管理 1.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 2.各盟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3.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自治区卫生厅批准。 六、待遇和奖励 1.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福利要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各单位可根据指导老师的工作量及带教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2.指导老师可优先参评自治区名蒙医名中医,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科研立项;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06〕101号)精神,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获得出师证书者,可不受现聘资格年限限制,允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4.继承人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并经考核合格者,继承人和指导老师每年均获得I类蒙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25分; 5.继承人在继承工作中的论文可优先发表在《中国民族医药》、《中国蒙医药》、《内蒙古中医药》杂志上; 6.对成绩优异的继承人和有突出贡献的指导老师给予表彰,并开展继承人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出版论文集; 7.对完成继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并优先考虑其他项目分配。 六、经费 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在蒙医蒙药研发资金中调整设置继承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继承教学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所用。继承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各盟市、各单位每年2月30日前向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