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省医疗卫生专业重点学科建设,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专业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增强全省医疗卫生技术的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全省医疗卫生专业诊疗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开发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医疗卫生专业重点学科和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评审及日常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 (三)注重实绩、社会公认的原则; (四)重点扶持、优势互补的原则; (五)动态管理、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范围 第三条 甘肃省医疗卫生专业重点学科从下列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临床医疗、中医医疗、预防保健、临床药学专业的一、二级学科和医学科研机构中的优势专业范围内选拔。 (一) 省卫生厅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的相关学科或专业; (二) 全省各市、州、地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的相关学科或专业; (三) 全省大型厂矿企业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学科或专业; (四) 驻甘部队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可自愿参加甘肃省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选拔。 第四条 甘肃省医疗卫生专业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主要在全省县(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第一线从事临床医疗、中医医疗、预防保健、临床药学专业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推荐选拔。也可以从下列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推荐选拔。 (一)省内医学科研机构中从事医药科学研究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省内医药卫生专业大、中专院校中主要从事临床教学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驻甘部队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临床医疗、中医医疗、临床药学专业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章 选拔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报甘肃省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省内同学科(专业)中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突出的学科优势,有稳定明确的学科发展目标和主攻方向,社会影响大,其诊疗技术及学术水平被全省卫生系统和社会所公认。 (二) 拥有开展本专业工作所必需的配套设备(含本单位内可调配共用的设备)和场地。 (三) 临床学科具有20张以上床位,近5年来床位使用率平均达到85%以上,并能够熟练地开展三级甲等医院评审标准中科室技术标准所要求的诊疗技术。 (四) 学术技术力量雄厚,梯队结构合理。本科室技术人员构成中,至少有正高1名,副高2名,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本科室技术人员的20%。 (五) 本学科(专业)带头人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在本专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副高,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对本学科的发展具有预见性,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思想品德好,专业成绩突出。近5年来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并获得科研成果奖;在国际3300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国家自然科学核心刊物和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六) 本学科学术技术水平居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且达到下列6项中的3项: 1.近五年内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2项以上,或地、厅级科研成果奖4项以上。 2.近五年内完成5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通过省、部级科研鉴定。 3.近五年内在国际3300种SC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自然科学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0篇以上,其它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0篇以上。 4.近五年内从国内外引进开展医疗新技术、新方法,填补了省内空白,并已应用于临床,经3名以上本专业知名专家书面鉴定,确认已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5.近五年内参加过2次以上本专业国际大型学术交流会议,或主办过1次以上全国或大区域的学术会议,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交流10次以上,并在会议上有学术论文交流。 6.本学科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点。 第六条 推荐甘肃省医疗卫生专业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勤奋敬业,医德高尚,学风正派,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安心献身于我省医疗卫生事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医疗、科研、教学业务水平高,学术上有较突出的成就,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预见性,善于继承,勇于开拓,有创新精神,发展潜力较大,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 (三)大学本科毕业工作7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近五年内工作业绩达到下列6项中的3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1项地、厅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国家级前5名,省级前3名,地、厅级第1名)。 2.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3300种SCI收录期刊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4.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作为副主编以下人员在学术专著中完成12万字以上。 5.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或医疗技术攻关项目,并通过同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 6.作为主持人或负责人,在本单位创建了新学科、新专业;或从国内外成功地引进开展了新技术、新诊疗方法,填补了省内空白;或成功地研制了新诊疗试剂、新仪器、新器械,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且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加我国赴马达加斯加医疗队工作的人员、省直医疗机构人员赴县以下医疗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应优先考虑。 第四章 申报、推荐、评审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甘肃省医疗卫生重点学科选拔评审条件的学科(专业)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 第八条 所在单位要公开重点学科选拔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和申报学科的业绩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实事求是,公开竞争,杜绝弄虚作假,通过公开答辩的方式评选,经由所在单位和学术机构筛选、讨论、审议,并填写《甘肃省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申报审批表》和有关材料,经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向省卫生厅推荐。 第九条 省卫生厅邀请省内知名专家和有关负责人组成重点学科评审小组,对各单位申报学科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考察答辩和综合评估,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提请省卫生厅研究审定。 第十条 被评审确定的重点学科由省卫生厅发文公布并授予“甘肃省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牌子。 被评审确定为重点学科的驻甘部队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相关学科(专业),由省卫生厅发文公布并授予“甘肃省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牌子。 第十一条 为使重点学科的建设布局合理,有发展层次,各地、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评选确定本地区、本单位重点学科,并作为甘肃省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选拔对象积极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甘肃省医疗卫生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评审条件,能够担当学术技术带头人重任的中青年的优秀人才,可由本人填写《甘肃省医疗卫生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和学术机构根据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评审条件,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人思想品德和技术水平进行讨论、审议,经筛选后,提出初步推荐人选,经公示无疑义者,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逐级向省卫生厅推荐,并提交申报审批表和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邀请省内知名专家和有关负责人组成考核评审小组,根据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评审条件,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对各地、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答辩、考核,提出考核评审意见后,提请省卫生厅研究审定。 各医疗卫生单位也可评定本单位内部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十五条 被评审确定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由省卫生厅发文通知,并颁发“甘肃省医疗卫生专业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证书。其中特别优秀的可作为进入省“555”创新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推荐人选。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甘肃省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和甘肃省医疗卫生专业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每年推荐评审一次。 第十七条 甘肃省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实行动态管理,鼓励竞争。同一学科(专业)在全省原则上只确定一个单位的相关科室为省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驻军重点学科例外)。省卫生厅将严格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届时省卫生厅将组织专家组对已确定的重点学科进行周期性考核复评。考核复评时,新业绩达不到评审条件第五条第六款中6项中的3项,学术水平停滞不前,或明显滞后于省内其它单位同一学科学术水平的,将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第十八条 省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要把重点学科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制定明确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给予优惠政策,重点扶持。在科研立项、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向重点学科倾斜。优先安排重点学科技术骨干在国内外深造、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交流和攻读学位。 第十九条 甘肃省医疗卫生专业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实行跟踪考核、动态管理。所在单位要建立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平时考核档案,帮助制定明确的培养目标,定期不定期地了解其医疗业务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被确定为甘肃省医疗卫生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人选,每两年由所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在此基础上,省卫生厅将按照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审条件,组织专家组逐人进行考核复评,考核复评达不到评审条件第六条第三款中6项中的3项,或思想品质、医德医风出现严重问题者,将取消其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资格和相关待遇。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重点学科建设和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的经费投入。从2002年起,省卫生厅每年投入120万元专项经费,专门用于重点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投入,累积使用。各地、各单位也要设立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差额拨款单位保证每年投入不少于本单位年业务支出的3%,全额拨款单位从财政拨款和预算外收入的总额中提留3%,作为本单位人才培养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 经省卫生厅评审确定的甘肃省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由省卫生厅一次性投入8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该重点学科建设。甘肃省(驻军)医疗卫生重点学科扶持经费请部队上级主管部门解决。各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要全力给予财力保障,以不低于8万元投入的资金额度用于该重点学科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被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入选“333”“555”人才工程、被省卫生厅确定为医疗卫生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被所在单位确定为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者,每人每月由所在单位分别发给300元、200元、100元的优秀人才津贴。 第二十四条 鼓励省级和厅级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与所在单位签订保证回原单位服务的书面协议后,到国内外学术机构研修或攻读本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其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省级、厅级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科研课题立项上予以倾斜,优先资助,在生活待遇上要予以照顾。 第二十六条 为有利于吸收引进高学历、高层次人才,从而为重点学科建设和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储备人才,凡取得博士学位到我省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或引进急需的高职人员,用人单位比照高职人员的住房标准为其解决一套住房,并一次性发给3万元安家补助费,配备开展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在职称晋升上,博士毕业工作满一年后可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毕业工作满一年可考取中级职称。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医疗卫生单位学术水平,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并撰写学术论文。凡在国际3300种学术刊物或国内自然科学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发表一篇由所在单位分别发给1000元、300元的奖励。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单位领导对人才培养要有紧迫感和使命感,把选拔培养人才工作放到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重点学科和中青年人才选拔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工负责,全力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十九条 要把重点学科和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作为各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岗位目标和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作为干部晋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全省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和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在省卫生厅党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厅人事处牵头,医政处、规财处、科教处、中医局、基妇处、疾控处、外事处配合,具体负责协调,做好评审和管理工作。省卫生厅各处室应加强与驻甘部队医疗卫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