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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11-14 16:22:06  来源:  作者:

 
闽卫医函〔2009〕203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省煤矿中心医院:

      为做好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加强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执业医师

1.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 2009年8月31日前毕业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经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 2006年8月31日前取得同类别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2007年底前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连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4. 2003年8月31日前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2004年底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连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5.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再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6. 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的本科学历人员(七年制除外),只能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7.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个体开业医,2000年经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8. 香港永久居民报考执业医师

(1)取得内地本科临床、口腔、中医学历后在内地三级医院(中医学历在三级中医医院)不间断实习满一年,或在香港取得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
(2)取得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医学(西医)专业本科学历,在香港完成了一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
(3)取得香港大学口腔(牙医)专业本科学历,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
(4)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期满1 年并考核合格的,或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9. 澳门永久居民报考执业医师

(1)取得内地临床(西医)、口腔(牙医)、中医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医院(中医学历在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一年并考核合格,或在澳门取得合法行医权,并在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
(2)取得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在内地三级中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一年并考核合格,或者在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

10.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一年生产学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11. 台湾居民报考执业医师

台湾居民取得内地本科以上学历,在内地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不间断临床实习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

12. 外籍人员

取得中国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在提供其教育的所在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实习满1年,并考核合格。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只能报考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能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

(二)助理执业医师

1.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 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

3. 2002年10月31日前,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入学注册的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

4. 2001年9月1日后至2006年8月31日前入学的,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等中医专业的毕业生,可以报考中医类别;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报考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的专科学历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助理执业医师。

6. 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卫生保健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7. 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8.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个体开业医,允许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9.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考生应提交的材料

1. 凡报名参加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除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外省籍考生不能提供电子注册的,应提供当地省教委招生名单,闽籍考生持外省学历的,应提供本省教委的招生名单。

2. 在医师法颁布之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个体开业医,应提供《个体开业医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或存根。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的,应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当时的批准文件,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加盖卫生局印章,分管局长、经办人签字后供考点、考区审核。

三、试用期合格证明

1. 试用期合格证明,应由本人试用单位提供,并与报考人员所取得医学专业相一致;试用期合格证明当年有效。一年内不在同一医疗机构的,由试用机构分别提供。试用机构在采供血机构的,由该机构提供。

2.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院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人员持所在军队(含公安边防、消防、警卫)医院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3. 医疗机构为报名考生出具虚假证明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报考医师资格

根据卫医发〔2006〕第125号文件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具体规定如下:

1. 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 基础医学、法医、护理、辅助医疗、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 医学专业毕业,但毕业证书注明非医学方向,或学位证书是非医学的;

4. 持医学教育《专业证书》和《学业证书》的;

5. 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合格证明的;

6. 军队允许对外服务医疗机构内的非现役军人持非所在医院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的;

7. 1999年1 月1 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8. 2002年10月31日后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

9.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

10. 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

11. 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经成人教育取得临床专业医学学历的,不能报考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12. 持假学历证明的,不予报考,并将其身份证号码报考区,由考区汇总后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列入黑名单。

五、加强安全保密工作

各考点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发〔2006〕405号)的要求,做好保密室工作,并加强试卷发送、保管、使用、回收和销毁等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和备用卷的管理。

六、加强考风、考纪管理

1. 各考点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利用媒体等渠道宣传医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引导考生遵纪守法、诚信应考,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2. 加强考官和监考员的培训和监管。实践技能考试考官和医学综合笔试的监考员是面向考生的考试执法者,各考点要加强考官和监考员的培训与教育,建立考官和监考员黑名单制度。考区首席考官应经国家培训,各考点主考官应经考区培训,考官由各考点进行培训。自2009年起,考官聘书统一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核发,各考点应在5月15日前将今年的考官名单报考区办公室,由考区汇总后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3. 完善考场设置,积极利用技术手段防范考试作弊。自2009年起,医学综合笔试考场设置除严格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外,有条件的考点应使用高考考场或者电子监控设备,监控录相保存半年。各考点应协调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请求提供技术支持,配备相应的防范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技术设备,有效防范利用通讯工具作弊。2009年起选择部分考区进行医学综合笔试“一卷多式”试点。

4. 加强试卷起封和收卷各环节管理。按照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2007年临床和口腔执业医师综合笔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考场试卷启封、考试结束回收答题卡和试卷的管理工作,谨防答题卡缺失现象发生。

5. 对2008年医学综合笔试雷同率仍高的考点,考区将在考试前继续提示相关考点加强考务管理。

6. 卫生部将对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中关于“参与有组织作弊”行为情况作出界定。各考点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通知》和《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的要求,严格查处考试违纪违规案例。

七、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实践技能考试

1. 今年卫生部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临床、口腔、公卫类别的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并制定《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方案》,将于近期内下发。实施方案对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设置标准作适当调整,要求缩减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数量和考试时间。口腔、公共卫生技能考试时间缩短至二天,请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考官培训和考试场地、设备的调整,适当增加考核小组,确保实践技能考试按时完成。

2. 建立考官督查制度和技能考试巡考制度,考区、考点设若干督察员,对考官的执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报名资格审核

为维护考试的合法性,各考点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及补充规定执行。各考点送考区审核的时间详见附件1。

九、加强考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

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继续实行网上报名。考区、考点通过考务管理信息系统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实践技能考试考场管理及成绩录入、医学综合笔试考场管理、违规信息汇总等进行管理。各考点对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统计和录入务必准确无误。考区将组织人员对考生评分册进行核实。

十、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严格按照国家医学考试中心《2009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和考务管理相关规定完成各项工作(见附件2)。

附件:1. 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时间安排表
      2. 福建考区2009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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