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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201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11-14 16:21:36  来源:  作者: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秘〔2010〕9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管理模式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1年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日 期 考试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1日、22日
28日、29日
上午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上午11:00-12:30
专业知识 下午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16:30-18:00

  上述各专业具体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其它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日 期 考试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1日 上午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下午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2日 上午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14:00-16:00

  三、报名条件

  根据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要求,各专业级别相应报考条件如下:

  (一)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类(中级)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类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1、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类

  1、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4)报考护理学(师、中级)者须提交执业资格证书。

  2、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以上;

  (2)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满2年以上;

  (3)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医学 教育网搜集整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符合《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文件要求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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