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函〔2007〕305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级有关部门、厅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2007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定于2007年10月启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材料申报及受理 (一)2007年8—9月,各地、各部门组织申报。 (二)2007年9月10—26日,由各地、各部门按统一时间安排(见附件9)将申报材料送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下称“省卫生专业高评办”)。 地 址: 成都市文庙西街80号 邮 编: 610041 联系电话: (028)86130263 联 系 人: 肖丽娟 二、评审的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药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工作,申报评审副高级以上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含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及成都市市属单位申报评审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民营、集体,下同)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工作,任职年限符合《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有关规定,在职或离退休后仍继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 三、申报及评审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参加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且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符合要求; (3)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达到我省统一要求; (4)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5)论文及科研符合要求(见附件1)。 2.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正高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在晋升正高职务时其学历按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对待。 (3)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达到我省统一要求。 (4)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5)论文及科研符合要求(见附件1)。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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