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护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 苏卫医〔2009〕4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提高我省护理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培养一支既精通护理业务又具备科学管理知识、能力的护理管理队伍,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方案》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护理管理人员实施管理岗位培训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目标 利用三年(2010-2012)时间,围绕解决临床护理管理实际问题、提高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为中心,通过对我省医院护理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临床护理管理知识培训,使其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管理工作思路、基本方法和管理手段,能合理有效地利用人、财、物、信息、时间等资源,指导护士以病人需求为导向,按照护理程序的方法,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维护和促进病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水平。 二、培训对象 二、三级医院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培训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医院护士长首次培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证后培训工作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级医院护士长培训工作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基层医疗机构护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三、培训形式(首次发证培训) 脱产或半脱产学习,总时间3-5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集中培训或分阶段培训,以理论授课、课堂讨论、案例分析、临床实践、参观交流等形式为主。 四、培训内容 卫生政策法规、管理学理论、病区基础管理、护理人力资源配置、护理质量持续改进、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护理安全和风险管理、领导艺术和方法、团队执行力、绩效管理、成本核算与控制、公文写作等。 省卫生厅负责统一制订全省护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大纲并指定部分培训参考教材,各地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培训内容。
五、考核发证 考核由培训实施机构负责,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论文撰写,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厅颁发统一格式的《江苏省护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二级以上医院在岗护理管理人员须经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江苏省护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方可上岗。 六、实施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护理管理队伍的建设,从临床护理管理的实际出发,精心组织护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通过系统学习和实践,夯实管理者的理论基础,拓宽管理者的思路和视野,加强管理者的决策统筹能力,确保岗位培训工作取得实效。2012年底前,完成二级以上医院在岗护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期间,省卫生厅将定期对各地培训效果进行抽查。 护理管理人员取得上岗证后,每年要进行管理知识更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护理管理人员在职培训,尤其要针对护理人力资源使用、护理流程和内涵质量、护理安全和风险管理等重点、难点内容强化制度和措施的执行落实,内容要实用可操作。二、三级医院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取得上岗证后,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或省级以上管理知识培训;三级医院护士长取得上岗证后,每1-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或省级以上管理知识培训;二级医院护士长取得上岗证后,每1-2年至少参加一次市级或市级以上管理知识培训。 基层医疗机构护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由各市卫生局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省卫生厅委托省护理质控中心、南京医科大学护理学院具体组织二、三级医院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及三级医院护士长首次培训考核工作。 附件:江苏省护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大纲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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