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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妇幼保健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苏卫社妇〔2010〕8号)

时间:2011-11-14 16:22:03  来源:  作者:

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妇幼保健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苏卫社妇〔2010〕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和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切实把我省的妇幼保健机构转入科学发展轨道,又好又快地推进妇幼保健事业发展,现就深化全省妇幼保健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妇幼保健机构改革的重要性

  妇女儿童健康是民族兴盛的基础,妇幼卫生水平的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深化妇幼保健机构改革,加快妇幼保健事业发展,对于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医改政策,吃透精神,统一思想,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妇幼保健机构改革,推进妇幼保健事业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性质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包括产科服务在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它与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和妇幼保健所。妇幼保健机构按照省、市、县三级设置,省、市、县三级政府都要办好一个妇幼保健机构。省、市设置妇幼保健院,县(市、区)可以设置妇幼保健院,也可以设置妇幼保健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进行独立核算,并以妇幼保健院(所)名称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不得以出租、合并、托管、合作、组建医疗集团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的地位和性质。

  各地要认真制订和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健全市、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网络,建立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和儿童医院的妇产科、儿科以及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妇幼保健门诊为补充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

  三、着力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职能

  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依法提供儿童保健、妇女保健、产科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女儿童常见疾病筛查与干预及重大疾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在执业范围、内部科室设置、人员安排、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必须符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要求,突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避免向医院模式发展。

  妇幼保健所主要开展辖区内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调查,儿童保健,儿童营养指导,新生儿预防接种,新生儿疾病筛查,婚前医学检查,青春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与诊断等妇幼保健服务;同时开展重大妇幼卫生项目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指导,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监测,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等。妇幼保健院除开展上述妇幼保健服务外,应开展产科和新生儿科技术服务以及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等;市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还应开展妇女儿童重大疾病防治等。

  妇幼保健院要坚持以妇幼保健和产科服务为主的原则,设置必备的儿童保健科、妇女保健科、产科、新生儿科、生育技术科、妇科、乳腺病科、急诊科等科室,对内科、外科以及其他与妇幼保健无关的临床科室要进行调整,进一步规范服务功能,加强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确保妇幼保健院的健康发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划分和调整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之间以及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职能和范围,建立合理分工、逐级指导的业务合作关系,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结构优化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四、完善和落实妇幼保健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加大政府对妇幼保健机构的财政投入,落实妇幼保健工作的财政补助政策。妇幼保健机构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同级政府应根据妇幼保健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妇幼保健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以及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坚持政府在提供妇幼保健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具体补助政策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9]132号)中有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投入政策执行。

  五、积极推进妇幼保健科技和人才队伍建设

  充分利用我省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战略工程的有利条件,加大妇幼保健科研投入力度,组织实施妇幼保健科技重大专项,加强对妇女儿童重大疾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加强妇幼保健技术基地建设,吸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广泛开展国际妇幼保健科技合作交流,增强消化吸收先进医学科技的能力,加快推广面向城乡基层的适宜妇幼保健技术,为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提供技术保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鼓励优秀卫生人才到妇幼保健机构服务。对长期在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制定和实施妇幼保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妇幼保健人员培养培训,深化医学继续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与技能。加强妇幼保健管理人员的培养,鼓励管理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通过管理人员培训班等形式提高管理者素质,不断提高妇幼保健管理水平。

  六、不断深化妇幼保健机构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各地要根据国家《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的规定,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其中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0%。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规范对妇幼保健机构主要领导的聘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他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的方式择优聘用。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执业或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等妇幼保健以及产科服务的医护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未取得执业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能参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和聘用。

  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科室类别、承担的工作任务、岗位设置、人员结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等综合因素,核定各科室的绩效工资总量,以岗位效能、工作效能、服务效能等为主要指标,通过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绩效考核后进行分配,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七、切实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

  妇幼保健关系千家万户,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苏发[2008]13号)要求,将市、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健全率、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作为民生改善主要指标,纳入省委、省政府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政府统筹管理力度,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改革的逐步深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积极作用,从全局的高度谋划,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全面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深入开展妇幼卫生先进市、县(市、区)和等级妇幼保健机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确保妇幼保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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