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53号)的要求,为保证我省2008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报名信息管理工作 1.报名时间:2007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为考试报名时间,各省辖市卫生局组织所辖范围报名;在郑的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报名工作由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 驻豫部队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 2.报名方式:全部采用网上报名。自2007年11月10日起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者21wecan.com.cn),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1),报名截止时间为2007年11月30日,2007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各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考生须持《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确认。 二、 报考条件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中专或大专学历; (三)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2年; 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或硕士学位。 (四)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考级别、专业 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具备的条件及所从事的专业选择报考级别、专业类别。级别、专业设置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及代码表》(附件2)。 四、报名要求 (一) 报考士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 2. 《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2份; 3. 最高学历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和1份复印件。 (二)报考师级、中级资格考试者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的士、师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报考护理专业师级、中级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报考全科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中级资格(专业代码在026至089之间)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类别(临床、口腔、中医、公卫)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已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2007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以上材料均须为原件和1份复印件。 (三)各省辖市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打印《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到所在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名人员有关材料,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审核表》(附件五),经省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后,于2008年1月5日至15日将报考人员材料统一报省卫生厅人事处审核。 省直及中央驻郑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并打印《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于2007年12月10日至12月20日在报名点进行确认并由单位统一到省卫生厅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 中央驻豫单位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考试报名工作,由所委托的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省卫生厅人事处对全省报考人员进行审核、汇总,经省人事厅核准后,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经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及有关材料由卫生行政部门交同级人事考试中心。省、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联系考点、接送试卷、组织考试。 五、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18、24、25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其他49个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日期 科目 时间 5月17日 基础知识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5月18日 专业知识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六、考点设置 考点设在省直和省辖市政府所在地。 七、考务工作安排 2007年11月30日各考点完成网上报名工作。 2007年12月1日至20日各考点、报名点完成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 2007年12月21日至31日各考点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2008年1月5日至15日,各省辖市将报考人员材料统一报省卫生厅人事处审核。 2008年1月25日,省卫生厅和各省辖市卫生局将报考人员数据函告省市人事考试中心。 2008年2月22日前,各考点根据省、市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考场设置情况完成考场编排工作。 2008年2月29日,考区审核考场安排。审核完毕后,不再允许更改报考专业和科目。 自2008年4月15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者21wecan.com.cn)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10日,对于无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考点可采用批量打印准考证功能为考生打印准考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4月20日前向各考区发放用于监考的《考生签到表》。 2008年4月20日前确定试卷接收人员,并将接收试卷详细地点、接收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08年4月28日前,考区打印《考试试室考生专业分类及数量核对表》,用于试卷交接。 2008年5月3日至5月15日之间组织发放试卷,考区须严格按照《考试试室考生专业分类及数量核对表》,与押运干警一起逐个开箱检查,以试卷袋为单位进行试卷袋面信息核对,并严格按照考务规则履行交接程序,严格落实保密措施,确保试卷万无一失。 八、考试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1]204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级每人每科收70元,初级每人每科收50元。 九、考试组织 各级人事、卫生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意义及相关要求,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要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有关政策 (一)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毕业学历。其学历取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 从2008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级资格将增加疼痛学(083)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五) 报考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六)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做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七)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十一、注意事项 (一)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各省辖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凡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报考人员,一律不予受理。 (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上面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的姓名相同。 (四)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正式身份证、准考证、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字迹)、2B铅笔和橡皮。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