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局直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地区2009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8〕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未列入全国统考专业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置专业 2009年设置卫生科研(中级)、放射卫生防护技术(中级)、心电图技术(初级师)、眼科技术(初级师、中级)等四个专业。 二、报名条件 按照《关于北京地区2009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 三、考评方式和考试科目 (一)新参加工作的相应专业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时,可初次认定以上四个专业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初级士晋升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心电图技术、眼科技术)的人员,需参加北京市统一组织的4个科目考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经评审通过即取得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士晋师考试科目如下: 专业 科目 心电图技术 心电图技术、系统解剖、生理、病理 眼科技术 眼科技术、系统解剖、生理、病理 (三)初级师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卫生科研、眼科技术、放射卫生防护技术)的人员,需参加北京市统一组织的1门专业科目考试,考试合格且符合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者,由北京市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即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考试时间: 时 间 科 目 2009年6月13日上午9:00—11:00 生理(初级师) 2009年6月13日下午1:00—3:00 系统解剖(初级师) 2009年6月14日上午9:00—11:00 病理(初级师) 2009年6月14日下午1:00—3:00 初级师、中级专业科目 五、证书管理 通过以上方式取得的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经北京市人事局备案后,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他考务及评审事宜,由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另行通知。 二○○九年二月六日 |